大抵知道良知就是警察履行使命時的心中的「天秤」,所以作者在最後也不忘借關振鐸之口稱讚小明—「在記得『警察』身份前,必須記得自己『人類』的身份」
文/小草
「正義」可以是一個吊詭的概念:試想制度僵化得無法維持公義時,負責逮捕犯人的警察每當順從上級命令,所謂繩之於「法」又是怎樣一回事呢?陳浩基《13.67》中的主角關振鐸就以「脫線」思維解開案件謎團,以其一生證明作為警察,應以揭示真相、保護無辜、追捕犯人為使命,只要能彰顯心中堅持的「正義」,踩入灰黑地帶也在所不惜。
關於這一點,陳浩基以相當有趣的鋪排呈現,六個本格推理故事開始之前,有一個看似不太關聯的〈香港警察誓詞〉[1]好像刻意提醒讀者警察理應對上級絕對服從;不過,閱畢第一章後便會發現作者要打破這個邏輯,駱小明若然不是從師父關振鐸身上繼承「讓正義彰顯於黑與白之間」的使命,身為警察反設置詭計引幕後黑手王冠棠入局,根本就毫無證據指控他。六個發生在吊詭時代下的本格推理故事中,犯人施展的詭計當然是亮點,但更吸引的是主角們在拆解謎團時或可能用到的黑色手段。或許這就是作者微所指微觀下是本格推理,寫實派的社會作品的其中一義[2]。
關於推理小說的討論,拆解犯人詭計是常見的閱讀方式,但作者從第一章已經暗示詭計也可以是警察破案的手段,神探關振鐸在第二章〈囚徒道義〉裡的演繹可說是比犯人更為完美。為了捉拿黑社會老大左漢強,他利用「囚徒困境」的原理,設計一個令同行有足夠理由互相出賣的局面;甚至偽造左氏旗下當紅女星唐穎謀殺案作為起端,以一單「不存在」的案件令左漢強由頭到尾都蒙在鼓裡,漸漸落入圈套之中。這種手法絕對是「踩界」,但眼看無辜的唐穎,由父親被左漢強陷害,至報警求助卻被敷衍了事,最終冒險報復一幕,關振鐸的做法顯然拯救了這位無辜少女。「畢竟,跟罪惡對抗的人,該是警察,而不是受害者的家人」[3],這段話輕描淡寫地道出駱小明及讀者從關振鐸身上感受到的警察使命。
當警察可以用黑色手法履行使命時,他們到底可掌控多大力量的問題也隨即而生。陳浩基為了解開這個謎團,先以第三章〈最長的一天 The Longest Day〉為引子,有意無意地把關振鐸的脫線思維與犯罪頭腦比擬,當他識破了罪犯石本添「待在」醫院與替死鬼交換身份的逃獄詭計時,小明覺得二人都是與自己不同層次的棋手,仿佛暗示二人頭腦同樣優秀,只是各自代表正義與罪惡的陣營比拼。第四章〈泰美斯的天秤 The Balance of Themis 〉更加是令全書進入高潮的一章,因為關振鐸這一次以黑色手法比拼的對手竟然是一位濫用職權的警察,拆解那個利用多條人命掩飾一宗殺人案的詭計。警察鄧霆(TT)在大廈槍殺了有感情瓜葛的女子後,巧用在同一大廈捉拿罪犯的行動,向敵人通風報訊,導致事敗而發動槍戰,把早前已殺害的女子混入多位「不幸」喪生的多位人質之中,更將事件插贓嫁禍早有積怨的上級。本來關振鐸只能推理出TT犯案的過程,沒有實際的證據指控他,但他無法容忍殘殺了多條人命的事實,於是「偽造」殺人兇器留下的彈頭為證據,用黑色手法強逼TT自首。以黑色手法伸張正義,或進行犯罪只是一線之差,關振鐸事後為此而感慨,認為警察或許是泰美斯神像手上的劍,應該擁有強大的力量消除罪惡,但他們除了把犯人遞押上法庭外,根本無法手持天秤權決定甚麼是「大義」[[4]。可能強大的力量會令人容易失去冷靜,但在駱小明違抗上級TT也要照顧身受重傷同事的小插曲中,大抵知道良知就是警察履行使命時的心中的「天秤」,所以作者在最後也不忘借關振鐸之口稱讚小明—「在記得『警察』身份前,必須記得自己『人類』的身份」[5]。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最後以六七暴動為背景的〈Borrowed Time〉。這章筆風一轉,以「我」展開敘事,設置了一個終極懸念。故事中的「我」只是剛巧發現隔壁的左派份子策劃投放「菠蘿」炸彈的陰謀,而且在機緣巧合下「我」才會與比較正直的警員阿七展開秘密調查。最終二人洞悉了地圖秘密,並發現歹徒要炸毀的目標是警務處處長的車子,並及時阻止。不過,更早前被指示佈下的「菠蘿」,卻因為阿七寧願服從上司的話,而無視被捕人供出情報的機會,終令二名小孩慘被炸死。現實中所謂「使命」都是脆弱的東西,每當牽涉人的性命時,我們必須作出嚴肅的抉擇:阿七之後選擇當不守成規破案的神探關振鐸 ;「我」痛斥阿七的懦弱後,為了生活選擇了利益,不再悍衞心中的正義,最後甚至當上了罪犯王冠棠。「我」感覺上可以是任何一個人,他對阿七的質問好像縈繞大家心中,「你要保護,到底是警察的招牌?還是市民的安全?你效忠的是港英政權,還是香港市民」[6]、「你,到底為甚麼要當警察?」[7]......不論時代的變遷,命運好像回答了一切,王冠棠最終也敗在賭上性命的關振鐸及其徒弟駱小明手上。
即使正義只能彰顯於黑與白之間的微細隙縫,但從駱小明督察所繼承的使命中仍尚可看到這一絲希望。
作者簡介:小草。
[1]陳浩基:《13.67》,台北,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頁7。
[2]同上注,頁494。
[3]同上注,頁171。
[4]同上注,頁341。
[5]同上注,頁343。
[6]同上注,頁489-490。
[7]同上注,頁490。